一、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,使居民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(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),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,安定人民生活,特开办本保险。 第二条 凡个人住房的合法所有人,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(以下称保险人)投保本保险。
二、保险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(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),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、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。 被保险人因对该房屋装修、改进或其他原因添置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,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。
三、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,保险人负赔偿责任: 1. 火灾、爆炸、水管爆裂; 2. 雷击、暴雨、洪水、台风、暴风、龙卷风、雪灾、雹灾、冰凌、泥石流、崖崩、突发性滑坡、地面突然下陷; 3.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,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; 4. 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,为防止其蔓延,采取合理的、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,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、保护、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。
四、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,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: 1. 战争、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; 2.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; 3.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; 4.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; 5.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、原材料缺陷、工艺不善等内原因以及自然磨损,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。 6.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。
五、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自投保次日12时起至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。 非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为一年,期满续保另办手续。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,保险期限与“购房借款合同”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。当“购房借款合同”提前终止,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。
六、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: 1. 购置期在一年以内或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,按“商品房销售合同”载明的价格确定; 2. 其他个人住房(含享受政府房改政策购置的住房),在当地房产交易市场参考平均交易价格(包括当地记管部门、房产咨询公司或交易所的评估价格)的基础上,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。 第八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费费率,依费率规章所列的公式计收。
七、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义务: 1.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费; 2. 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财产的安全,并按照公安、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,切实做好各项防灾、防范工作; 3. 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,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; 4.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,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,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,并及时通知保险人; 5.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以上规定的义务,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。
八、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,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,应提供保险单、赔偿申请书、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,保险人接受索赔后,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,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,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赔付。 第十一条 以“商品房销售合同”确定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的,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 1.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,按保险金额赔偿; 2.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,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实际损失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,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。 本新闻共3页,当前在第1页 1 2 3 |